(2016)京0102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强繁与陈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繁,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强繁,男。被执行人陈超,男。原告强繁与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强繁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强繁发现被执行人陈超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周光庆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