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蒲利君与袁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利君,袁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蒲利君,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28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袁晓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9日,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晓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监狱服刑,案外人已代袁晓林偿还5000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执字2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龙小军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龙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