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有良、肖美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有良,肖美文,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郑志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义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有良,男,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被执行人肖美文,女,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董事长。被告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董事长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有良、肖美文、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26-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此案由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