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周现田、岳世富申请执行丰友明、何阿荣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现田,岳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82号申请执行人周现田,住永仁县。申请执行人岳世富,住永仁县。被执行人丰友明,住永仁县。被执行人何阿荣,住永仁县。本院在执行原告周现田、岳世富诉被告丰友明、何阿荣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174号调解协议书确定由被告丰友明、何阿荣赔偿原告周现田、岳世富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经济损失共计1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174号调解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和慧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佳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