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南珍、南昌易佰家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南珍,南昌易佰家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徐南珍,女,汉族,1954年2月20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易佰家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罗美华,该公司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洪仲裁字第20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易佰家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徐南珍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昌易佰家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161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