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刚领与谷孝华、董振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领,谷孝华,董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刚领,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谷孝华,男,汉族,农民,东明县。被执行人董振霞,女,汉族,山东省山县人,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刚领与被执行人谷孝华、董振霞民间借贷一案,依照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谷孝华、董振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刚领借款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谷孝华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刚领39000元,下剩款项及利息申请人主动放弃,此后不再追究谷孝华、董振霞任何责任。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仪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