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男,朱海洋,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男,农民。被告:朱海洋,系皖A99B**号小型客车驾驶员。被告:完平,系皖A99B**号小型客车车主。申请执行人孟令敏与被执行人朱海洋、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海洋、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海洋、完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65元(含迟延履行利息375元,案件受理费3426元、执行费2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佳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成岭执行裁定书(2016)皖01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孟令敏,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高亮乡大孟村大孟组。身份证号码××。被告:朱海洋,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皖A×××××号小型客车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潺塘组。身份证号码××。被告:完平,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满族,系皖A×××××号小型客车车主,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大彭村河东组65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孟令敏与被执行人朱海洋、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海洋、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海洋、完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65元(含迟延履行利息375元,案件受理费3426元、执行费2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程佳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方成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