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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冯寿兴与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寿兴,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东海县白塔埠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初43号原告冯寿兴。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白塔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孙振强,镇长。委托代理人田婧,宣统委员。委托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东海县白塔埠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白塔村。原告冯寿兴诉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塔埠镇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三人东海县白塔埠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寿兴诉称,被告在2005年对原告所在白塔村进行征收并拆迁房屋,原告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内,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就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现在原告房屋及土地已被政府所建公路所冲用,但是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补偿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征收村民土地或房屋应给予村民足额补偿金并安置住处。原告房屋被拆迁后,一家无处居住,家破人亡,长期流浪在外。原告多次找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求赔偿,都被强行拒绝,且被告利用职权强行将原告拘留40天。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及人身不再受伤害,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被告对非法强拆原告房屋进行赔偿并安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原告冯寿兴自认被告白塔埠镇政府于2005年将其房屋拆迁,而其在庭审中述称“拆迁后半个月左右我知道的”,这表明原告在当时就已知道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其应自房屋被拆迁起两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进而明确是否应予行政赔偿,但原告直至2016年3月11日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超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驳回起诉。鉴于此,原告赔偿损失之诉请已失去前提条件,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寿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艺姝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杜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彦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驳回起诉的,不交纳上诉费。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