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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135号原告安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被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61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秀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雨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