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135号原告安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被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61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秀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雨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