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蔡巧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巧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67号罪犯蔡巧娣,女,汉族,文盲,1952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0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巧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11275号、第60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蔡巧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蔡巧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蔡巧娣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罪犯狱内收支明细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巧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系涉毒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巧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