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廖某诉周某、汤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泽俊,周佳宇,汤治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192号原告廖泽俊。被告周佳宇,恩施杰安商贸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被告汤治国,恩施杰安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泽俊诉被告周佳宇、汤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泽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泽俊以已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廖泽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