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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192号原告:马某,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7302090909。被告: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