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192号原告:马某,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7302090909。被告: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