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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XXX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被执行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XXXXXXXX。XXX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X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X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金执字第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