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雷进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进松,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2日被抓获,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进松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进松于2015年12月12日2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江民路对面的皇冠蛋糕店门口,将伍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奇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盗走。被告人雷进松将车推行约40米后,被伍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雷进松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进松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雷进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进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进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南红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