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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215号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新世界广场2号楼416室。法定代表人:周启正,董事长。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新世界广场2号楼416室。负责人:曾元起,总经理。被告: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80号晨报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董其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