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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贺丽与许春玲、张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丽,许春玲,张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576号原告张贺丽,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春玲,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丽与被告许春玲、张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强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羁押,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