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李圣銮与缪茂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銮,缪茂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1204号原告:李圣銮,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包建荣,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茂庚,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应仲明,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圣銮诉被告缪茂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圣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圣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圣銮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