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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李圣銮与缪茂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銮,缪茂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1204号原告:李圣銮,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包建荣,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茂庚,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应仲明,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圣銮诉被告缪茂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圣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圣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圣銮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