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运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运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481号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媚,该公司职员。被告:冯运兵,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运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