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明来、胡佰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明来。被执行人:胡佰惠。被执行人:胡明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78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其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32583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3020.50元、执行费4787.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7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