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邢建云、郭水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生,邢建云,郭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邢建云,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郭水华,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海生与被执行人邢建云、郭水华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0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300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0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