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765号原告:贾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光,茌平温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艳君,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艳玲,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开庭审理,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