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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765号原告:贾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光,茌平温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艳君,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艳玲,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开庭审理,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