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144号原告周某某,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光华,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奇芳,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