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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爽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805号原告王爽。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辽宁分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0号卓越大厦25层、19层03室。负责人王天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爽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爽撤回起诉。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