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康与钟佳卫、楼飞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钟佳卫,楼飞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940号原告:陈康。被告:钟佳卫。被告:楼飞泱。原告陈康为与被告钟佳卫、楼飞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成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钟佳卫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飞泱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钟佳卫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陈康起诉称:被告钟佳卫因做生意需要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言明于2015年1月1日归还,但还款日期到时被告不予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另被告楼飞泱是被告钟佳卫的妻子,当被告钟佳卫不归还时,由被告楼飞泱归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14400元(利息为月息2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之后利息仍按该利息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认为借款合同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只约定了逾期利息,故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44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日止,此后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该诉求的变更未加重被告的负担,予以准许。原告陈康为证明其所诉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及收条1份,欲证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钟佳卫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月1日前归还,同时约定逾期利息为每日按万分之七计算的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欲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钟佳卫、楼飞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钟佳卫、楼飞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本院审查后对该两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钟佳卫(甲方)向陈康(乙方)借款陆万元,借期1个月,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若钟佳卫晚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陈康支付逾期利息,按应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七计算,原告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钟佳卫向原告陈康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出借人陈康交付的借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元,交付方式现金。”被告钟佳卫与楼飞泱于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钟佳卫、楼飞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的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钟佳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收条加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没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被告楼飞泱应对被告钟佳卫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佳卫、楼飞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康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4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日止,此后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如果被告钟佳卫、楼飞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钟佳卫、楼飞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张成柱人民陪审员 张凯华人民陪审员 过双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应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