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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海堂与葛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堂,葛芝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784号原告:罗海堂。委托代理人:林鑫,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芝君。原告罗海堂为与被告葛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83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葛芝君,曾用名为吉芝君,2009年10月4日、21日,被告两次向原告购买松木桩,共计货款12837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芝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海堂货款1283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12837元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被告葛芝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