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阳诉刘薇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6427号原告王×1,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霞,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刘×,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兆全(被告刘×之父),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王×1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霞、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兆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王×1与刘×于2005年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4月28日育有二女王x2、王x3。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尤其有孩子后,双方长期分居,没有夫妻生活。今年春节,刘×锁门不让王×1进门,不让王×1父母看孩子。综上,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刘×长期对王×1进行冷暴力,刘×曾起草离婚协议并签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王×1抚养,刘×每月给付2000元子女抚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辩称,王×1所述双方恋爱、登记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婚前及孩子出生之前感情一直不错。2012年孩子出生后,刘×需要对孩子付出很多。因为生育双胞胎,刘×的腰椎、颈椎、胸椎、骨盆全部错位,导致行走困难,这确实影响了夫妻生活,刘×并没有对王×1实施冷暴力。现王×1住在同单元父母家,近几个月才分居,之前同住,有夫妻生活。双方因为生活琐事有过争吵,都挑对方毛病,都有错。刘×忙于工作和照顾孩子,孩子生活费都是刘×支出,王×1父母给过孩子钱,并且每周都能见到孩子。王×1母亲抽烟,刘×认为这样对孩子不好,刘×工作有时很忙,王×1带孩子多点,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刘×没有故意不给王×1开门,不存在不让王×1回家的事情。王×1所说协议是因为王×1一直提离婚事情,让刘×写协议,当时双方发生矛盾,一时冲动签了字。现孩子还小,不能没有完整的家庭,双方因为养育孩子等生活琐事发生分歧和矛盾,都有过错,愿意与王×好好沟通,也希望法院调解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1与刘×于2005年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2年5月7日育有二女名王x2、王x3。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有孩子后,双方因为养育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彼此关心照顾不够,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2月14日刘×拟写了离婚协议书并签字,后反悔。庭审中刘×表示希望法庭给机会做和好工作,以全力挽救婚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李静玹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王×1与刘×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孩子出生后,双方因为养育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彼此关心照顾不够,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2月刘×曾拟写离婚协议书并签字,后反悔。庭审中刘×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全力挽救婚姻。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王×1要求与刘×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生育的双胞胎尚年幼,需要双方付出更多辛劳共同养育,刘×表示愿意尽全力挽救婚姻,王×1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理解、信任,相互关心爱护,共同改善夫妻关系,共同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为双方及孩子营造和谐良好的家庭氛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巧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