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洪林与富顺县永强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林,富顺县永强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林,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顺县永强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顺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华书,执行董事。上诉人陈洪林因与被上诉人富顺县永强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林以其与龚洪全、罗聪明、富顺县永强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洪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洪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洪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慧萍代理审判员 张 谦代理审判员 甘语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