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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民终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全平、XX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全平,XX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民终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法定代表人:凌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平,男,藏族,1982年5月7日出生,现住金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峰,男,回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现住九寨沟县。上诉人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全平、X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九寨沟县法院作出的(2015)九寨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6年1月29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凌昆签收了一审法院代为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了缴款金额、缴款方式、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明确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嵋审 判 员  史立新代理审判员  胥可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央金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