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19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继建等与济南市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斗母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建,刘书勇,济南市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斗母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945-1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建,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书勇,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斗母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刘继建与刘书勇、济南市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斗母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市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