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懿豪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懿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涂光明,局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懿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懿豪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懿豪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