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越千阳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越千阳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688号原告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兆增、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越千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法定代表人陈松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越千阳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海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苗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