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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重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井付与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冠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井付,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冠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重字第48号原告:赵井付委托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冠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赵井付与被告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冠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因原告赵井付提供不了被告长春市冠霖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具体住所,经本院释明,原告在限定的15日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井付起诉。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赵井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景辉审判员  李秀梅审判员  姚春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