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谷永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941号罪犯谷永飞,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埇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永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谷永飞自2014年减刑后仍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永飞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谷永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两次前科,且系累犯和严重的暴力犯罪罪犯,犯罪恶习深,人身危险性大,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永飞减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华审 判 员 程 非代理审判员 江 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