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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河北剑桥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郝保太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保太,河北剑桥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2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保太。委托代理人王占命,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剑桥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崇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辉,河北功成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郝保太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的基础资料进行质证,对双方争议部分,由人民法院确定后进行鉴定,原鉴定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五个方面达成了共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鉴定,因上诉人未在“五个共识”上签字认可,依据不足;上诉人主张“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的工程内容已对原承包的工程进行了部分变更,必要时可进行对比鉴定,确定是否增加了工程量及价款;上诉人领取的零工费应认定为本承揽合同以外的用工,不应再返还。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宋广道审判员  郝福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