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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立君与张坦,刘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君,张坦,刘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君,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坦,无职业。被执行人刘祥军,无职业。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200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祥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翔鹤园4-4-501号房屋一套,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周江名下坐落于塘沽区紫云国际2-1-202号房屋一套并扣押了王立君交付的担保款20万元。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房屋的查封及退还担保款2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立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周江名下坐落于塘沽区紫云国际2-1-20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王立君交付的20万元担保款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李焕庭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