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洪强与郎微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强,郎微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838号原告张洪强,男,汉族,职工,现住科左后旗。被告郎微微,女,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强与被告郎微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洪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宝权负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之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