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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洪强与郎微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强,郎微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838号原告张洪强,男,汉族,职工,现住科左后旗。被告郎微微,女,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强与被告郎微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洪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宝权负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之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