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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石超与迁安市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超,迁安市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254-3号申请执行人石超。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迁安市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花园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徐亚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超与迁安市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唐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迁安市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迁安市祺福大街南侧、万嘉路西侧,面积为40466.8平方米,证号为迁国用(2013)第001003号的土地使用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石超愿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9681.68万元抵偿(2015)唐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同意在抵债后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以(2015)唐执字第25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土地使用权作价9681.6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石超抵偿(2015)唐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石超时起转移;并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唐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 群执行员 何 伟执行员 谢建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旷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