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冠楠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50号罪犯王冠楠,曾用名王立飞、王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8)峄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冠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四日作出(2009)枣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冠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冠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冠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现已履行完毕,具有从宽情节。2016年1月22日,峄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无影响。本院认为,罪犯王冠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无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现已履行罚完毕,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冠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