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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8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珠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