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8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珠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