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浪与杨明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浪,杨明广,付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510-1号申请执行人孙浪。被执行人杨明广。被执行人付燕娟。申请执行人孙浪与被执行人杨明广、付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被执行人杨明广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浏房权证字第7110107**号,他项权证号为:浏房他证字第5120042**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杨明广所欠孙浪的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14万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明广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浏房权证字第7110107**号,他项权证号为:浏房他证字第5120042**号)位于浏阳市料源路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455604元。本院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依法委托湖南天径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6年4月12日,竞买人李和平(身份证号码:430181197709236076)在第三次拍卖中以364483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标的物,且已经完全支付竞买款至本院账户。因该宗房产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农商行)抵押贷款200000元,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浏阳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在上述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偿杨明广所欠借款,本院已在拍��价款中优先支付了杨明广所欠浏阳农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剩余拍卖款用于全部清偿杨明广所欠孙浪的债务。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裁定书对杨明广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浏房权证字第7110107**号)位于浏阳市料源路的房屋一套的查封;如有其他轮候查封均因无残值未自然生效而解除。二、将原杨明广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浏房权证字第7110107**号、他项权证号为:浏房他���字第512004288号)位于浏阳市料源路的房屋一套以364483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李和平(身份证号码:430181197709236076)所有;房屋(含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李和平时转移。三、李和平可持本裁定书迳行到相关房、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办理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上述财产转让时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李和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