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顾金辉与付长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金辉,付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顾金辉。被执行人:付长凤。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08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顾金辉与被执行人付长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