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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丽君与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君,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307号原告王丽君,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开栅镇文倚村村民,住。被告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新付村。法定代表人庞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40元,退予原告王丽君。审 判 长  白金山人民陪审员  韩文海人民陪审员  葛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