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紫与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应得、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紫,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应得,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87号申请执行人雷紫,女,生于1980年10月19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廖应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应得,男,生于1961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海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应得、王海霞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