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支行与王洪德、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抚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德、张霞给付欠款11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申请执行费1,635.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作出(2015)抚执字第9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洪德的工资收入2,000.00元至额满60,000.00元时止;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张霞的工资收入2,000.00元至额满60,000.00元时止。申请执行费1,635.00元,由被执行人王洪德、张霞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