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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特16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特163-168号申请人6人(详见《劳动调解对接案件统计表》)。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学。被申请人徐某,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罗调协字(2015)第LHSG20150004号】有效。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显志附:《劳动调解对接案件统计表》序号案号申请人申请人身份证号码陈文学511226197709169370李中汉512227197607229376张兴和511226196705029376陈军511224197812273499廖清松500265198706103518陈见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