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特16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特163-168号申请人6人(详见《劳动调解对接案件统计表》)。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学。被申请人徐某,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罗调协字(2015)第LHSG20150004号】有效。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显志附:《劳动调解对接案件统计表》序号案号申请人申请人身份证号码陈文学511226197709169370李中汉512227197607229376张兴和511226196705029376陈军511224197812273499廖清松500265198706103518陈见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