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坤和与被执行人许海健、许海庭、洪昆仑寻衅滋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和,许海健,许海庭,洪昆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陈坤和。被执行人许海健。被执行人许海庭。被执行人洪昆仑。申请执行人陈坤和与被执行人许海健、许海庭、洪昆仑寻衅滋事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海健、许海庭、洪昆仑未主动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坤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海健、许海庭、洪昆仑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14125.93元及利息、执行费161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