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秀真与单建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真,单建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02民初241号原告陈秀真,女,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泡,系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建厂,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凯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5年10月08日11时10分许,被告单建厂驾驶其所有的豫P×××××号轿车沿中原路国家储备库南边乡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陈秀真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秀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认定单建厂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单建厂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为被告拒不赔偿,为此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4824.36元及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于2016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陈秀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000元。二、原告陈秀真在得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单建厂垫付的费用18223.16元。三、原告陈秀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秀真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顾志强审 判 员 朱艳豪人民陪审员 许书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