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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百全与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百全,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百全被执行人: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百全与被执行人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40000元的义务,本案应收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查找,该公司已不经营,但该公司未注销,故我院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及各商业银行送达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信息及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三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长 源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孟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加恒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