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苏绍龙与丁曰宁、王本群、王暖金、丁曰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绍龙,丁曰宁,王本群,王暖金,丁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苏绍龙,住青岛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丁曰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本群,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暖金,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曰刚,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苏绍龙与被执行人丁曰宁、王本群、王暖金、丁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7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721.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民初字第78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茂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