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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762杜志伟等申请冯志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伟,冯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2762号申请执行人杜志伟,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冯志坚,地址巴林左旗。杜志伟与冯志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51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志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志伟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五存款及车辆和注册公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冯志坚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志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冯志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志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规定,裁定如下:杜志伟申请执行冯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鹏